重整投资税务豁免流程,重整投资税务豁免流程图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整投资税务豁免流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重整投资税务豁免流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实行债... 显示全部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整投资税务豁免流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重整投资税务豁免流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实行债务重组有哪些方式?
  2. 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启动试点,破产后欠的钱还需要还吗?

实行债务重组有哪些方式

债务重组是属于企业重组中的一部分,而债务重组一般可以划分为三种方式,分别是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偿债条件。债务重组主要适用于债务人由于资金问题,导致企业无法及时偿还欠款,而在此基础上债权人做出的相应让步行为

在税务处理上一般可以将债务重组分为两类情况,一种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另一种则是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整投资税务豁免流程,重整投资税务豁免流程图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般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文件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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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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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方式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1]

债务转为资本

下面我会用容易理解的语言、举例来回答。

债务,是站在债权人角度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一项义务

债务重组,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一致,决定不按照以前的规定还债了,重新订了新规则

想想我们熟悉的一个词:“人情债”,这是我们把债务这个概念用在了人际交往上。

大部分时候,我们讲的是经济义务

例如我跟我爹借了1000元,那这个活动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我是债务人,我爹是债权人。

这笔债务的具体内容

如果我爹提出了其他条件,那么就丰富了这个债务关系的内容。

1.将他人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转为对目标公的股权;

2.将目标公司对他人所负债务转给第三方承担;

3. 将目标公司对他人所负债务与目标公司对他人所享债权相抵销;

4. 将目标公司对他人所负债务转移给公司分立后的新公司。

1、以资产清偿债务。也就是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再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启动试点,破产后欠的钱还需要还吗?

感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个人破产制度这今天在朋友圈很火,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解读大家都有所不同,很多人都说个人破产制度成立后,或许会出现很多故意欠债不还的情况。不可否认大家的担心也是有道理的,借此机会简单谈谈我的观察。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这句话是在所有的语言中我感觉最有用的,其他的个人感觉目前的公司破产法足以适用。几点愚见:

第一、我国所有的公司包括股份制、有限责任等都是有限责任,但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_a***_]企业却是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在公司的所有资产被依法抵债后如果还有欠债还需要以私人财产进行赔偿。这点是完全不合理的,这样的情况下无疑会影响小企业的发展和很多人的创业积极性。一个好的创业环境确实需要社会和法律给予“再来一次”的机会。但是也并不是没有解决方法,其实公司破产法直接给予个体和独资企业破产清算规定即可。

第二、允许个人破产后,自然会倒逼一些金融机构加强对于风险管控这点其实是可以理解的,过去因为很多企业都具有担保责任制度,很多企业要想获得银行贷款和资金支持必须签订这样的一份担保。但是个人破产制度之后担保人制度或许就没有必要存在了。那么银行在对于企业进行***发放的时候就会更加谨慎对待。要知道我国的银行其实大多数都是股份制银行,也是会被允许破产的,只是很多银行有国有成分大家忽略了而已,这点大家要清楚。

第三、个人破产制度推出很可能是为了处理“不良资产”铺路。看到这则消息后,其实好处最大的其实就是金融机构和地方。举例,对于很多地方来说,地方对于地方国有企业都是具备无限责任的,因为种种原因地方财政不得不对国有企业进行持续输血,因为什么?不允许破产。虽然说有公司法规定可以允许企业破产,但是国有企业主动破产的很少。大多数都是进行兼并重组或者***整合,为什么这样?因为所有的地方都害怕受到牵连,毕竟是国有企业。

第一、个人破产制度成立后千万不能成为欠债不还的“保护伞”,可以理解为以德服人的法制化。还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是个体工商户,比如出现某种经营问题导致破产,必须赔偿他人损失。***如公司的财产总值10万元,但是赔偿却需要20万甚至200万,因为是无限责任也就意味着需要从自己私有财产中拿出来进行偿还,但是个人的赔偿能力只有50万,怎么办?总不能把人给逼死吧?所以这就是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主因,其实就是过去以德服人的法制化。正常的个人破产我们应该允许,但是故意的个人破产我们需要谨慎。

第二、个人破产制度起码应该与个人信用破产放到一块。为什么这么说?我们一直在建立信用社会,那么信用是否良好未来会成为检验一个人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一个一旦申请个人破产,那么他的信用记录将被永远保持,也就是说申请个人破产的代价也是巨大的。要不然,真的会出现故意破产的情况,合理的负债必须偿还这是我们应该遵从的底线。

第三、一旦宣布个人破产,那么个人的生活和权利必须受到影响和制约。比如:不能进行奢侈消费,不能坐高铁、飞机,暂时不能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也就是说一个人一旦宣布个人破产,那么在一定的时间内他的权利肯定要受到影响,这才是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些前提作为条件,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真的就很有限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整投资税务豁免流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整投资税务豁免流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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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njsfkhak 2024-07-04 00:4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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