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务行政听证流程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税务行政听证流程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哪些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 纳税人对罚款有异议能申请听证吗?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应该给足当事人七天的听证日期,法律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了。税务执法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七天听证期的起算问题,也就是文书送达的当天是否计算在七天之内?
答案是,送达当天不算,应该从送达次日起给足当事人七天的准备期。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举行税务听证,并事实上于2017年4月18日举行了税务听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的当天也就是2017年4月11日不应当计算在7日之内。被告违反了应于听证7日前通知原告的法律规定,听证程序错误,依法应于撤销。
但我们碰到的***却不这样认为。
未给足七天听证准备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让我们对比一下其他人民***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纳税人对罚款有异议能申请听证吗?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务行政听证流程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务行政听证流程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