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务局掉账流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税务局掉账流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税务稽查部门到企业调账,而调账过程中出现企业单据的丢失的现象,应如何处理?
税务稽查部门到企业调账,而调账过程中出现企业单据的丢失的现象,应如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5...《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换票证》;需要将空白***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务局掉账流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务局掉账流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