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清算中财务风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清算中财务风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存在哪些税收风险?
财务科目的其他应收款主要是: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应收出租包装物的押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4.备用金
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6.预付账款转入
7.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如果长期挂帐容易被税务局认为有逃避纳税的嫌疑,有可能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个话题,和尚谈点个人意见:
其他应收款属于资产类科目。
在会计核算上,可以按“单位应收款”和“个人应收款”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应收款——单位应收款——单位全称
其他应收款——个人应收款——个人姓名
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一般会经常出现货币支付业务与结算不同步的情况,形成了相互间的往来款项,这类往来款项按“会计准则”要求,通常记入“其他应收款”挂账。
1.个人借支,待结算这是一类;
2.付款给往来单位,往来单位没有及时开发票过来,挂账待冲账。
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通常会造成费用资产化,对于损益核算的真实性有影响。同时若涉及到大股东(法人或自然人)占用资金长期不平账,涉嫌利益输送问题。
因此主要的涉税风险有:
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应该定期对账,定期清理。
1.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分别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2.预付账款,需根据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做为资产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未作账务处理,建议做相关账务处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3.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面上长期挂着公司无偿借股东老板的钱,金额较大,股东老板属于企业的关联方,因此企业向股东无偿借款要注意个人所得税风险。
涉税犯罪主要是指危害税收征管罪,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法规定幅度的,就由违法变成了犯罪,将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_a***_]。
涉税犯罪,在我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亿元。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纷纷走上经济舞台。
多种经济成分搞活了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了个人私欲和本位主义,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除了传统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断出现;国家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后,围绕增值税***的系列犯罪蜂拥而至。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清算中财务风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清算中财务风险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