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务办案流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税务办案流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如何执行原告开发票?
- 税务罚款移交税务机关时限?
- 发协查令的程序?
原告应当出具利息***,也可以去税务局代开,但是原告如果不开而申请***强制执行,大多***也不管税费问题,你可以向税务部门报告这个问题,税务稽查会找他的
1. 合同附随义务需要履行。出卖方开具***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合同是否约定,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开具***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从义务不能抗辩主义务。出卖方开具***是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不构成对等给付关系,故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或先履行抗辩权。
3. 操作规程不等于履行顺序。合同中作出“开具***及付款程序”的约定,属于关于付款操作规程的指引性条款,不构成对履行先后顺序或者付款条件的特别约定。
4. 合同的特别约定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作出“开具***是付款前提条件”的明确约定,已构成对履行先后顺序或者付款条件的特别约定的,应当有效,从其约定。
基本期限为6个月零2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天数法律没有规定。
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 一、
选案:根据案源
信息筛选,决定是否
立案 二、立案 三、
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
时间的,应当经
稽查局局长批准。四、审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
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
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
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
计算在内: (一)检查
人员补充
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具体规定是
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你可以在网上搜索
自己阅读下,这个规程性质属于部门规章,全
国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统一适用,
武汉也不例外
发协查令的程序?
1、制作协作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写明请求协作的具体工作及要求。
2、指定办理。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函》和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对于已立案稽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需要发起协查获得异地证据的,由检查部门填制«协查申请表(适用于委托协查)»和«委托协查情况表»,确定协查对象和协查要素后,报稽查局分管领导或者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审批。
检查部门应当向协查实施岗位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包括:«税务检查立案审批表»、经批准的«协查申请表(适用于委托协查)»和«委托协查情况表»、涉案企业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涉案***记载的信息、协查要素的情况及证据、作案手法、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等,协查实施岗对检查部门提供的材料逐项进行初审,确认案件已立案且已取得至少一项协查要素的情况及证据。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未达到大案要案标准确许上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的,包经上级稽查局同意,可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
协查实施岗接到经批准的«协查申请表(适用于委托协查)»,应当及时额登记«委托协查台账»,跟踪协查函的发出、回复和处理情况。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务办案流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务办案流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